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25年1月13日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共34条,首次将视频系统"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露"安全要求提升至行政法规层面。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行政法规,从建设规范、运行安全、信息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五大维度,构建了全链条管理体系。条例核心目标是"规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
一是责任明确化——明确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安全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将安全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二是要求具体化——明确提出"五防"要求;三是使用规范化——强调视频信息不得滥用、泄露,建立调用登记、保存期限、敏感信息保护制度。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管理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备案事项 | 具体内容 |
|---|---|
| 管理单位信息 |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 系统信息 | 建设位置、图像采集设备数量及类型 |
| 存储信息 | 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 |
| 其他信息 | 其他依法需要备案的信息 |
新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备案。条例施行(2025年4月1日)前已启用的系统:应当在施行之日起90日内(即2025年7月1日前)完成备案。备案信息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条例第八条明确禁止在以下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
| 序号 | 禁止安装区域/部位 |
|---|---|
| 1 | 旅馆客房、包厢内部 |
| 2 | 学生宿舍房间内部 |
| 3 | 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内部 |
| 4 | 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
对上述区域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发现违规安装的应当及时制止、拆除并报告公安机关。
| 义务项 | 具体要求 | 对应条款 |
|---|---|---|
| 建设合规 | 符合国家标准,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检验、验收 | 第十一条 |
| 维护保养 | 定期检查、维护设备设施,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 第十二条 |
| 提示标识 | 系统覆盖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标识,明示管理单位、监督电话 | 第十三条 |
| 备案义务 | 投入使用30日内向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变更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 第十四条 |
| 安全技术措施 | 完善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露等"五防"措施 | 第十五条 |
| 委托运营监督 | 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约定并监督受托方履行安全义务 | 第十六条 |
| 保存期限 | 视频图像信息保存不少于30日,超期删除 | 第十七条 |
| 调用登记 | 建立信息调用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查阅、调取信息 | 第十五条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25年1月13日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蒙算科技具备弱电工程、系统集成和运维服务的完整资质能力,可为企业提供799号令全流程合规建设服务。
对照799号令34条逐条排查现有视频监控系统,识别违规风险点,输出合规差距分析报告。
按条例第十一条标准建设要求,设计视频监控系统方案,包括点位规划、设备选型、网络架构和存储策略。
弱电工程团队完成综合布线、设备安装、系统调试,按标准开展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并保存档案。
准备备案材料,协助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备案信息,确保备案内容真实完整。
部署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露安全技术措施,满足条例第十五条强制性要求。
定期巡检维护设备设施,保障系统连续稳定安全运行,确保视频图像信息原始完整。
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交通枢纽、客运车辆、高速公路服务区等条例第七条所列全部场所类型。
了解场所类型、现有设备、管理现状
对照799号令逐条排查,输出风险清单
出具合规整改方案、设备清单、预算报价
弱电施工、设备安装、五防安全措施部署
整理验收档案,协助完成公安备案
定期巡检、故障响应、系统优化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于2025年1月13日由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即2025年7月1日前)完成备案。
如果企业不属于条例第七条所列的场所类型(如商贸中心、医疗机构、交通枢纽等),企业自有办公区域的视频监控属于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范畴。根据第九条第二款,这类系统不需要按照第十一条的标准建设程序和第十四条的备案要求执行,但需遵守提示标识、信息保护、安全技术措施等其他规定。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保存不少于30日;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法律、行政法规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如金融机构、银行等有特殊规定的行业),从其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要求的"五防"是:防攻击(部署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防入侵(网络隔离、访问控制)、防病毒(安全终端防护、定期扫描)、防篡改(数据完整性校验、数字签名)、防泄露(加密存储、权限管控、审计日志)。蒙算科技可提供完整的五防安全技术措施部署服务。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他人运营的,应当通过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等方式,约定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监督受托方履行。第十九条进一步要求受托方对接触到的视频图像信息和档案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擅自留存、加工、泄露或向他人提供。
最严重的处罚是在禁止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第八条),直接没收设备,个人处5000-1万元罚款,单位处1-2万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管理单位未履行检查义务的可被吊销营业执照。此外,违反安全义务或非法传播信息的,依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罚,同样可追究刑事责任。
蒙算科技提供从合规诊断到运维保障的全流程服务:合规诊断(排查风险点)、方案设计(按标准建设)、施工建设(弱电工程+设备安装)、备案协助(准备材料+提交)、五防部署(安全技术措施)、运维服务(定期巡检+故障响应)。已在弱电工程和系统集成领域有政府采购项目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