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799号 · 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25年1月13日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共34条,首次将视频系统"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露"安全要求提升至行政法规层面。

发文字号
国令第799号
成文日期
2025年1月13日
施行日期
2025年4月1日
条文数
共34条
视频保存期
不少于30日

法规概述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行政法规,从建设规范、运行安全、信息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五大维度,构建了全链条管理体系。条例核心目标是"规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

三大制度创新

一是责任明确化——明确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安全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将安全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二是要求具体化——明确提出"五防"要求;三是使用规范化——强调视频信息不得滥用、泄露,建立调用登记、保存期限、敏感信息保护制度。

1

建设范围明确(第七条)

城乡主要路段、桥梁、隧道、广场等由政府组织建设;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由经营管理单位建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场所擅自安装。
2

禁止安装区域(第八条)

旅馆客房/包间内部、学生宿舍房间内部、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内部,以及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禁止安装。
3

"五防"安全措施(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应当完善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露等安全技术措施,保障系统连续、稳定、安全运行,确保视频图像信息原始完整。

备案流程指南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管理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具体内容
管理单位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系统信息建设位置、图像采集设备数量及类型
存储信息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
其他信息其他依法需要备案的信息

关键时间节点

新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备案。条例施行(2025年4月1日)前已启用的系统:应当在施行之日起90日内(即2025年7月1日前)完成备案。备案信息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禁止安装区域

条例第八条明确禁止在以下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

序号禁止安装区域/部位
1旅馆客房、包厢内部
2学生宿舍房间内部
3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内部
4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对上述区域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发现违规安装的应当及时制止、拆除并报告公安机关。

管理单位合规义务清单

义务项具体要求对应条款
建设合规符合国家标准,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第十一条
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维护设备设施,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第十二条
提示标识系统覆盖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标识,明示管理单位、监督电话第十三条
备案义务投入使用30日内向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变更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完善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露等"五防"措施第十五条
委托运营监督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约定并监督受托方履行安全义务第十六条
保存期限视频图像信息保存不少于30日,超期删除第十七条
调用登记建立信息调用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查阅、调取信息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与处罚标准

违规安装(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拒不改正的没收设备设施
  • 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区域安装(第八条第一款)
  • 没收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信息
  • 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经营管理单位未履行检查义务的,可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未备案或虚假备案(第十四条)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义务与信息传播违规(第三十一条)
  • 未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或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
  • 依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全文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25年1月13日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或者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人在公共场所安装,用于维护公共安全、加强社会治理的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组成的系统。
第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可控、严格管理、保护隐私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保障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所需经费。
第六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下列场所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城乡主要路段、桥梁、隧道、广场等重要部位;
(二)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站等交通枢纽;
(四)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五)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及服务区;
(六)学校、医院、金融机构等重要单位周边。

前款规定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属于经营管理单位建设的,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场所擅自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
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

(一)旅馆客房、包厢内部;
(二)学生宿舍房间内部;
(三)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内部;
(四)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对前款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履行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发现违规安装的,应当及时制止、拆除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九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涉及收集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十条
在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单位和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征得相关涉密单位的同意。
第十一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发现设备设施损坏、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系统覆盖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标识,明示系统管理单位、监督电话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管理单位应当将下列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一)管理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系统建设位置、图像采集设备数量及类型;
(三)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
(四)其他依法需要备案的信息。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五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系统运行安全管理职责,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露等安全技术措施,定期维护设备设施,保障系统连续、稳定、安全运行,确保视频图像信息的原始完整。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单位委托他人运营的,应当通过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等方式,约定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监督受托方履行。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系统监看、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的入职审查、保密教育、岗位培训等管理制度,采取授权管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严格规范内部人员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处理,并建立信息调用登记制度。
第十六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得用于与维护公共安全无关的用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查阅、复制、下载、传播、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视频图像信息。
第十七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保存不少于30日;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提供网络传输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视频图像信息传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承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等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触到的视频图像信息和相关档案资料予以保密,不得用于与受托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留存、加工、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执法办案、处置突发事件等法定职责,查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同意,本人、近亲属或者其他负有监护、看护、代管责任的人可以查阅关联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获悉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
第二十二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被依法用于公开传播,可能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对涉及的人脸、机动车号牌等敏感个人信息,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营业执照等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
(二)擅自改动、迁移、拆除依据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安装的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或者以喷涂、遮挡等方式妨碍其正常运行;
(三)非法侵入、控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四)非法获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中的数据;
(五)非法删除、隐匿、修改、增加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中的数据或者应用程序;
(六)其他妨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正常运行,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拒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相应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征得相关涉密单位同意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动、迁移、拆除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安装的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相关管理职责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收集到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蒙算科技799号令合规服务

蒙算科技具备弱电工程、系统集成和运维服务的完整资质能力,可为企业提供799号令全流程合规建设服务。

01

合规诊断

对照799号令34条逐条排查现有视频监控系统,识别违规风险点,输出合规差距分析报告。

02

方案设计

按条例第十一条标准建设要求,设计视频监控系统方案,包括点位规划、设备选型、网络架构和存储策略。

03

施工建设

弱电工程团队完成综合布线、设备安装、系统调试,按标准开展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并保存档案。

04

备案协助

准备备案材料,协助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备案信息,确保备案内容真实完整。

05

五防部署

部署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露安全技术措施,满足条例第十五条强制性要求。

06

运维服务

定期巡检维护设备设施,保障系统连续稳定安全运行,确保视频图像信息原始完整。

服务覆盖的行业

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交通枢纽、客运车辆、高速公路服务区等条例第七条所列全部场所类型。

合规建设流程

1
现场勘察

了解场所类型、现有设备、管理现状

2
差距分析

对照799号令逐条排查,输出风险清单

3
方案设计

出具合规整改方案、设备清单、预算报价

4
施工部署

弱电施工、设备安装、五防安全措施部署

5
验收备案

整理验收档案,协助完成公安备案

6
运维保障

定期巡检、故障响应、系统优化

常见问题

Q: 799号令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于2025年1月13日由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即2025年7月1日前)完成备案。

Q: 企业自有办公场所的监控需要备案吗?

如果企业不属于条例第七条所列的场所类型(如商贸中心、医疗机构、交通枢纽等),企业自有办公区域的视频监控属于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范畴。根据第九条第二款,这类系统不需要按照第十一条的标准建设程序和第十四条的备案要求执行,但需遵守提示标识、信息保护、安全技术措施等其他规定。

Q: 视频图像信息必须保存多长时间?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保存不少于30日;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法律、行政法规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如金融机构、银行等有特殊规定的行业),从其规定。

Q: "五防"具体指什么?怎么实现?

条例第十五条要求的"五防"是:防攻击(部署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防入侵(网络隔离、访问控制)、防病毒(安全终端防护、定期扫描)、防篡改(数据完整性校验、数字签名)、防泄露(加密存储、权限管控、审计日志)。蒙算科技可提供完整的五防安全技术措施部署服务。

Q: 委托第三方运维需要注意什么?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他人运营的,应当通过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等方式,约定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监督受托方履行。第十九条进一步要求受托方对接触到的视频图像信息和档案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擅自留存、加工、泄露或向他人提供。

Q: 违反799号令最严重的后果是什么?

最严重的处罚是在禁止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第八条),直接没收设备,个人处5000-1万元罚款,单位处1-2万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管理单位未履行检查义务的可被吊销营业执照。此外,违反安全义务或非法传播信息的,依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罚,同样可追究刑事责任。

Q: 蒙算科技能提供哪些799号令相关的服务?

蒙算科技提供从合规诊断到运维保障的全流程服务:合规诊断(排查风险点)、方案设计(按标准建设)、施工建设(弱电工程+设备安装)、备案协助(准备材料+提交)、五防部署(安全技术措施)、运维服务(定期巡检+故障响应)。已在弱电工程和系统集成领域有政府采购项目经验。

需要799号令合规建设服务?

合规诊断、方案设计、施工建设、备案协助、五防部署、运维保障,全流程服务

联系技术顾问 400-959-4998